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天祥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广州欧曼鞋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天祥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广州欧曼鞋材有限公司款32380元及利息(按本金32380元,自2019年7月1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及财产保全费345元,均由被告广州天祥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