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莎车县唐洪国鸡肉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19)新3125民初7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莎车县唐洪国鸡肉店货款4594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19)新3125民初7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向莎车县唐洪国鸡肉店支付利息损失2447.35元”;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19)新3125民初7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向原告莎车县唐洪国鸡肉店支付利息损失2447.3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542.23元(莎车县唐洪国鸡肉店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998.68元(***已预缴50元、***已预缴948.68元),合计1540.91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