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莎车县唐洪国鸡肉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19)新3125民初7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莎车县唐洪国鸡肉店货款4594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19)新3125民初7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向莎车县唐洪国鸡肉店支付利息损失2447.35元”;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19)新3125民初7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向原告莎车县唐洪国鸡肉店支付利息损失2447.3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542.23元(莎车县唐洪国鸡肉店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998.68元(***已预缴50元、***已预缴948.68元),合计1540.91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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