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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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第二、五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CC×××1号小型轿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8251.80元[(31506元-2000元-2000元)×30%];以上共计10251.80元;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责任。

二、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CC×××1号小型轿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

三、变更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车辆修理费15000元(已付);

四、变更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将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已向其支付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2000元给付被上诉人***(已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8元,送达费45元,合计633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1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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