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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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3民初971号 原告:霍城县三宫回族乡人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包文才,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丽,新疆伊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 原告霍城县三宫回族乡人民政府与被告***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霍城县三宫回族乡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霍城县三宫回族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洪生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马丽丽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