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督促支付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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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苏县支行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昭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昭苏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新4026民督13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苏县支行。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昭苏县解放街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6930670676M。 法定代表人:刘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苏县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倩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苏县支行客户经理。 被申请人:布布古丽·热斯汗,女,哈萨克族,系昭苏县赛古乐克音乐餐吧员工,住***。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布布古丽·热斯汗于2019年8月31日在我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为:×××,该信用卡至今拖欠本金5,924.19元长达128天未偿还,产生利息425.39元、违约金316.84元,以上欠款合计6,666.42元。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布布古丽·热斯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苏县支行公务卡欠款6,666.42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布布古丽·热斯汗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雨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毋景会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