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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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魔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哈密市东天山大数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哈密市魔方超市有限公司 洛浦县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洛浦县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782363.28元; 二、被告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洛浦县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62589.06元; 三、被告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就782363.28元借款自2020年2月3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按照1%的月利率标准向原告洛浦县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四、被告***、被告***、被告哈密市东天山大数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新疆魔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哈密市魔方超市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与被告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洛浦县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洛浦县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四通科技公司、***、***、东天山科技公司、魔方管理公司、魔方超市必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信德贷款公司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6.80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240元,合计6776.80元,由被告四通科技公司、***、***、东天山科技公司、魔方管理公司、魔方超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信德贷款公司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