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密市明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东畅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2,067.54元,门诊费880.79元、药品16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共计43,817.73元的70%即30,672.41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2,800元、误工费18,408元、交通费150元共计21,358元的70%即14,950.6元;

以上一至二项合计45,623.01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9,700元,剩余25,923.01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三、被告哈密市东畅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4元,减半收取2,097元,由原告***负担1,156元,由被告***负担9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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