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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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神威名扬吊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伊州区宇高吊车租赁中心车辆损失413323元; 二、被告北京神威名扬吊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伊州区宇高吊车租赁中心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伊州区宇高吊车租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被告北京神威名扬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