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630.7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付标准:以39630.77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3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应以本金为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796元,由被告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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