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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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盛初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燕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燕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盛初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9025.3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29025.34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盛初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44元、保全费3392元,合计12936元,由被告广州燕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