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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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事故损失1333374.53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962281.17元,已赔偿11730元,还应赔偿950551.17元;由被告石家庄军城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408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67012.36元。 上述款项限赔偿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00元,减半收取8400由被告石家庄军城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80,由原告***负担2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