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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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深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动车损失共计122274.4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返还被告***垫付款31300元。 三、以上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3-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