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市第三医院
河北白云日用化学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
石家庄元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动车损失共计122274.4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返还被告***垫付款31300元。

三、以上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3-26
发布日期 2019-1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