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 青岛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福克斯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62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之标准计算;其中以40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之标准计算); 二、驳回江苏福克斯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2元,由江苏福克斯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76元(已交纳),由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356元(江苏福克斯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付,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径行给付江苏福克斯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