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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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判决生效五日内,被告石家庄创朗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所有的主车为冀A×××××、挂车为冀A×××××解放牌半挂车一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石家庄创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