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安顺汽车运输队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安顺汽车运输队224644元;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安顺汽车运输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计2353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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