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22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