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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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宾市鑫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宾市鑫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27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自2019年11月12日起,以27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租赁费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给付上述租赁费,违约金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租赁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1元,由原告***承担710元,由被告宜宾市鑫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4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