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天朴水泥外加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被告石家庄天朴水泥外加剂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83万元;

二、被告石家庄天朴水泥外加剂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3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0%支付借款利息,执行中要扣减10万元已偿还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石家庄天朴水泥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10400元,原告负担1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天朴水泥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原告负担5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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