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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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雅居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兴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限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宜宾市雅居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缴纳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4305元。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