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宾市雅居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兴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限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宜宾市雅居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缴纳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4305元。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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