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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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5月7日前的利息27674.43元,2020年5月7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55938‰计收,复利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8元、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