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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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3民初84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徐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玫,系该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松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郑帮琴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