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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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宾市昌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宾市昌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2015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3日期间违约金1089333.33元,2019年12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归还本金,违约金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33元,由被告宜宾市昌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