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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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保险理赔金93187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10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提交上诉费的同时或者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预交上诉费2154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