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保险理赔金93187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10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提交上诉费的同时或者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预交上诉费2154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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