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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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卓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垫付款共计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