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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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尚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在强制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085.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营养费1800元,计10905.09元中的10000元;赔偿原告***交通费600元、鉴定费2208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11793元、残疾赔偿金500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计74834元;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三项合计86834元,并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履行; 二、剩余部分损失,由原告***自负;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交通费、误工费中不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2元,减半收取1141元(简易程序),由原告***负担14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负担997元,并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5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