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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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 沧州天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黄骅市信诺立兴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市志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在冀J×××××号车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先行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在冀J×××××号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原告***护理费、后期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辅助治疗器械费及护理用品费合计1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受偿),在冀J×××××号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赔付原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辅助治疗器械费、护理用品费合计936267.61元,共计1046267.61元; 二、驳回原告***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黄骅市信诺立兴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赔付原告***上述保险金后,被告沧州天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由原告***向被告黄骅市信诺立兴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垫付医疗费70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款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黄骅支行;账号:69×××4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1元,减半收取7261元,由原告***承担15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承担7108元(诉讼费收款人: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限判决书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