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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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双合煤矿有限公司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矿建分公司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汉美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舜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鱼台泓浩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鱼台泓浩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46467.56元和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即逾期货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本案收案之日2019年4月15日始,至全部货款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4元,减半收取计4632元;申请保全费3270元;鉴定费用7500元。以上合计金额15402元,由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