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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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民终89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少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子安,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姚璐,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海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豚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735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9年10月18日组织双方进行听证,上诉人海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子安,被上诉人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傅姚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于2018年1月9日经审查核发的电审故字[2018]第033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片名名称《西游记女儿国》的出品单位为星皓影业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夏电影发行责任有限公司、一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淘票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娱跃影业无锡有限公司、文华东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东海旭日影业有限公司、江苏幸福蓝海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完美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中影数字巨幕(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奇幻世界文化有限公司、湖南芒果娱乐有限公司、山水从容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指点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瀚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东威影视有限公司、松鹤元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合颖影视文化工作室(有限合伙)、上海赫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市意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摄制单位为上述出品单位,片长为116分钟。爱奇艺公司提供的电影作品《西游记女儿国》播放画面截图显示有“出品星皓影业有限公司”“联合出品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上述出品单位,“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点播影院放映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等字样。 2018年1月12日,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著作权声明》,载明仅享有电影《西游记女儿国》的联合出品方署名权,该影片其他相关著作权归著作权人所有。 2018年1月12日,华夏电影发行责任有限公司、一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淘票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东海旭日影业有限公司、江苏幸福蓝海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出具)、北京完美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中影数字巨幕(北京)有限公司、湖南芒果娱乐有限公司、松鹤元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上海赫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市意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著作权声明》,均载明仅享有电影《西游记女儿国》的联合出品方署名权以及投资收益权,除上述权利外,该影片一切相关著作权都归星皓影业有限公司所有,当著作权遭受任何第三方侵犯时,星皓影业有限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或授权其指定的第三方对侵权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行动。 2018年1月12日,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娱跃影业无锡有限公司、文华东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奇幻世界文化有限公司、山水从容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指点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瀚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东威影视有限公司、上海合颖影视文化工作室(有限合伙)出具《授权书》,均载明将电影《西游记女儿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独家授权予星皓影业有限公司,自授权作品于商业院线正式公映之日起星皓影业有限公司基于本授权书取得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星皓影业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等,星皓影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维权权利期限至所涉纠纷全部解决完毕并可授权第三人行使,授权使用期限自授权作品在授权使用区域内公映之日起五十年,授权使用区域在全世界范围内。 2017年8月8日,星皓影业有限公司(授权人)出具《授权书》。 将电影《西游记女儿国》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家使用权、点播影院放映权、以及基于该权利的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家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转授权授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被授权人),授权使用期限自被授权人平台上线之日起十年,自授权作品于授权使用区域的商业院线正式公映之日起,被授权人基于本授权书取得的权利受到侵犯的,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等,被授权人的上述维权权利期限至所涉纠纷全部解决完毕并可授权第三人行使,授权使用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为本授权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2017年8月8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 将电影《西游记女儿国》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使用权、独占许可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性权利授予爱奇艺公司,授权使用期限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权利期限一致,合作区域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据(2018)豫商阳证内民字第1849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5月29日,爱奇艺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丽在河南省××市睢阳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的IPAD并重置设备后,连接该公证处无线网络,在百度搜索中查看北京时间后,通过APPStore中搜索“neets”并设定筛选条件为“仅限iPhone”,点击搜索结果中的“neets-电影美剧日剧动漫追剧迷必看”进行了下载,设备上新增“neets”图标。点击“neets”图标后搜索“西游记女儿国”出现《西游记女儿国》的影片截图,并显示有110条网页结果,点击其中“BD1280高清中字线路0”视频,显示可播放时长为1小时53分钟,播放至1小时左右,页面出现漂浮字幕“真人百家乐,牛牛,彩票,体育”等。本次公证涉及本案影片在内的5部影片。 据(2018)沪静证经字第1939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7月26日,爱奇艺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浩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已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开启计算机中的“屏幕录像专家”对以下内容进行了录像:进入“360安全浏览器”点击“清除上网痕迹”,进入爱奇艺官网,输入“女儿国西游记”,点击“立即播放”,显示“试看已结束,开通VIP会员免费观看完整节目”;点击“网站首页网址”后进入neets.cc,进入页面,点击“分类”-“类目”-“电视剧”、“综艺”、“动漫、“电影”等,点击“西游记女儿国”,显示《西游记女儿国》的剧情介绍,上映时间(2018年2月16日),订阅人数为9778人,搜索结果为133条,如“nolono1o”、“视频大全”、“狗带TV”、“BD影视分享”、“零零七影视”、“592美剧”等,搜索结果中大多标注“无广告”、“在线播放”等字样,点击“狗带TV无广告在线播放”项下的“西游记女儿国线路0”进行视频播放,播放页面跳转至www.byjsj.cn,经查询该网站未备案,页面底部显示“资源采集于网络,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发邮箱至gou×××@gmai1.com,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该网页能正常播放涉案视频,显示时长为113分56秒。本次公证涉及包含本案影片在内的十余部影片。 另,据(2018)沪浦证经字第2632号公证书载明:爱奇艺公司于2018年5月5日通过其员工张佳慧的邮箱向海豚公司darren@neets.cc的邮箱发送包含本案影片《西游记女儿国》在内的邮件十余封,要求海豚公司停止侵权,海豚公司表示未收到本案所涉邮件,并提供阿里云公司邮件查询结果予以证明。 爱奇艺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7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海豚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3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硬件、智能产品、电子产品及配件的销售及售后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018)豫商阳证内民字第1849号公证书记载:海豚公司微信公众号“neets”首页显示为“你的私人追剧管家”,APP中显示“neets-电影美剧日剧动漫追剧迷必看”,微信公众号首页显示有免责条款,大致内容是全部资源系收集自互联网,不提供资源储存,不参与录制、上传,如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请及时联系后将删除或修改。但在该免责声明中未标注通知方式和联系方式,微信公众号“联系我们”项下留有被告的联系人、邮箱、电话等。海豚公司确认上述微信公众号、APP客户端及neets.cc由其经营。审理过程中,爱奇艺公司陈述海豚公司涉嫌侵权的作品达340部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爱奇艺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影片的网络传播权;二、海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若构成侵权,海豚公司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爱奇艺公司提交的涉案电影作品的影片公映许可证、播放画面截图、《版权声明》、《著作权声明》、《授权书》可以证实爱奇艺公司享有涉案电影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海豚公司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确认爱奇艺公司已经授权取得涉案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可以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争议焦点二,海豚公司主张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爱奇艺公司未发送删除通知,即使发送了,通知内容也不符合要求,海豚公司仅提供了搜索和链接,不构成侵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影片系通过在海豚公司经营的网站、APP客户端的空白搜索框输入关键词或通过匹配影片类别后找到搜索结果,并链接至第三方网站进行播放,海豚公司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直接侵权人。此时认定海豚公司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其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应知。同时,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应知时应考虑其具备的管理信息能力、传播的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是否对作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是否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受侵权通知并作出合理反映等等。由此可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虽通常不负有事先进行主动监控、审查网络上传播的信息是否侵权的义务,但其负有在能力范围内采取积极、合理的措施来提示及预防侵权发生的义务。本案中,海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理由如下:1.从海豚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其对自身的宣传、定位来看,海豚公司是专业的向社会公众提供影视作品的网站,应当具备识别、管理信息的能力,应该有能力和义务对链接内容进行合理审查;2.涉案影片《西游记女儿国》是2018年度较为热门的影片,即便无法核实爱奇艺公司所述的票房量,海豚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影视作品分享的从业者应当知晓其知名度;3.从海豚公司提供的链接内容来看,无论是网站还是移动客户端的搜索结果均在百个以上,综合海豚公司的专业能力及涉案影片的知名度,海豚公司理应有能力判断出上述网站不可能或者至少不可能全部有权播放涉案影片,更何况链接进部分网站页面还存在不文明、不合法的内容,但海豚公司未进行合理审查即提供上述链接;4.海豚公司网站提供的搜索结果中,标注大量“无广告”、“在线播放”等信息,虽其抗辩未对搜索结果进行分类、推荐等,全部信息均通过爬虫技术从互联网获得,但作为依法享有网络传播权且播放次数最多的“爱奇艺”网站,却未能在被告搜索结果的明显位置出现,实不符合常理,海豚公司的该项抗辩缺乏说服力。综上,海豚公司应当知道在其网站上出现的众多第三方链接存在侵权,但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一审法院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帮助了链接第三方实施侵权行为,因而构成帮助侵权行为,不应当使用其主张的避风港原则,爱奇艺公司是否发送删除通知及海豚公司是否发布免责声明并不影响对海豚公司侵权行为的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三,海豚公司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海豚公司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爱奇艺公司因海豚公司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海豚公司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类型、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时间、侵权后果等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一审法院特别注意到,庭审中爱奇艺公司确认海豚公司所涉侵权作品可能高达340件,目前已诉至一审法院的有十余件,一审法院在裁量时将综合考虑本案将可能是数量较大的系列诉讼这一特殊情况。另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即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已考虑取证的公证书中包含多部影视作品的因素)等的维权合理费用,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应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海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000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江苏海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晓青 审判员范晓荣 审判员王小丰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胡亮 书记员周圣一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