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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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计52550.0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门诊费、外购物品费用、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计319029.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25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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