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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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官坡寺支行 贵州锐安达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九龙分理处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8)黔2301民初80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贵州锐安达贸易有限公司实现债0元,本案债权尚余10046元、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锐安达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