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高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温州高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4765.8元并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自2015年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74765.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220元,由被告温州高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