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屯支行借款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基数,自2003年8月27日起至2006年8月20日止,按月利率6.405‰计息;自2006年8月21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6.405‰加收30%计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屯支行借款利息(以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自2004年4月17日始至2007年6月20日止,按月利率8.37‰计息;自2007年6月21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37‰加收30%计息);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屯支行借款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自2007年2月3日起至2007年11月20日止,按月利率9.18‰计息;自2007年11月21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18‰加收30%计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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