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透支本金14871.0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43.80元和利息(截至2020年5月11日的利息为750.02元,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透支本金14871.0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元(泾县徽商银行已预交),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负担24元,被告***负担1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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