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1224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韦精益。 被执行人韦顺英。 被执行人XX县顺德木材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韦顺英。 申请执行人韦精益与被执行人韦顺英、XX县顺德木材加工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的(2019)桂1224民初7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顺英、XX县顺德木材加工厂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精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韦顺英、XX县顺德木材加工厂给付劳务费3,8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得款3,509.1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韦精益后。申请执行人韦精益向本院出具结案意见书,自愿放弃余下的340.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的(2019)桂1224民初72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韦精益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韦精益已自愿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的(2019)桂1224民初72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