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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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编号2018信银温瑞个贷字/第811082383135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97507.63元、期内利息15991.17元、逾期利息及复利(截至2019年8月14日为863.69元,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697507.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18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以期内利息15991.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18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逾期不偿还上述借款,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有权以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瑞安市的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原告对编号为2018信银温瑞个房综抵字第××号《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主债务优先受偿的限额为117万元;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89元,减半收取5444.5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担200元,被告***负担5244.5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