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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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8488.93元;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支付逾期偿还信用卡欠款所产生的逾期还款违约金1145.19元、消费手续费669.71元及透支利息(1、计至2020年3月23日止的透支利息2968.35元;2、剩余透支利息以本金18488.93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规定的利率,自2020年3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3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