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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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3月5日签订的《联营合作开采合同》。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1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38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