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天安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抚顺市顺城抚新金属加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辽宁天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0183元。在原告辽宁天安科技有限公司处柱帽、柱窝各33件,由被告抚顺市顺城抚新金属加工厂自行提回; 二、被告抚顺市顺城抚新金属加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辽宁天安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870.8元; 三、被告抚顺市顺城抚新金属加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天安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费用1020元; 四、驳回原告辽宁天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2元,由原告辽宁天安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抚顺市顺城抚新金属加工厂各承担4541元,被告承担部分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辽宁天安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