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233801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233801元为基数,自2010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9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19443.59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2419443.59元为基数,自200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9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27元,由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由负担3097元,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904元,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1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