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国大标准件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州路支行
海口华灿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万力贸易有限公司
万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江阴市三良工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重庆舟恩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万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万力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海口华灿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舟恩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温州国大标准件有限公司、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阴市三良工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阴市三良工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万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万力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海口华灿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舟恩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温州国大标准件有限公司、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1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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