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43814.1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在不计免赔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3814.1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在领取理赔款后返还被告王军垫付款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计1596元,由被告王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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