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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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利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18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误工费1593.84元、护理费1593.84元,合计5730.6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利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二、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医疗费6892.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40元、误工费10492.78元、护理费10492.78元,合计32618.0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利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7457元,误工费10492.78元、护理费10492.78元,合计28442.56元,余额4175.5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87.76元(4175.52元×50%); 三、由二原告在领取保险理赔款后依法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8715.52元(1823元+6892.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000元,合计10715.52元; 以上给付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承担141.5元,被告***承担1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