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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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顺县张明采石场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3127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彭斌,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被执行人周立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张明采石场,住***。 法定代表人:吴明顺,系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吴明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斌与被执行人周立文、永顺县张明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湘3127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立文、永顺县张明采石场、吴明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斌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偿还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10日主动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偿还的内容借款本金及诉讼费共计262988元进行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湘3127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偿还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彭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7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