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洪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宁县盛源国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亨特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宜宾亨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长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从2018年11月30日起以291006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1月8日止;从2019年1月9日起以161006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1月30日止;从2019年1月31日起以306207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6月29日止;从2019年6月30日起以596609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596609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2019年9月22日止;从2019年9月23日起以496609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2019年9月29日止;从2019年9月30日起以787012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2019年10月13日止;从2019年10月14日起以667012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止(1天);从2019年10月15日起以587012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2019年11月7日止;从2019年11月8日起以487012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2019年12月1日止;从2019年12月2日起以387012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2019年12月2日止(1天);从2019年12月3日起以237012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止。

二、驳回长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38元,减半收取51319元,由宜宾亨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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