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定西凯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甘肃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1653.44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2000元,均由被告甘肃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