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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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淘乐思艺术幼儿园 淘乐思御贝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淘乐思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229.1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淘乐思艺术幼儿园、北京市朝阳区淘乐思幼儿园、淘乐思御贝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偿还原告***、***违约金(以196.34万元为基数,计算期间自2016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淘乐思艺术幼儿园、北京市朝阳区淘乐思幼儿园、淘乐思御贝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70600元,由原告***、***负担3530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35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淘乐思艺术幼儿园、北京市朝阳区淘乐思幼儿园、淘乐思御贝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告费(具体数额以人民法院报出具的正规公告费票据载明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淘乐思艺术幼儿园、北京市朝阳区淘乐思幼儿园、淘乐思御贝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