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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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03民初213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南京金銮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 委托代理人:袁欣,山东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163283500L。 法定代表人:李张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相达,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原告***与被告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华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被告济南海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相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xxx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承担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原系中海地产济南华山六块二标段实际施工人,后被告继续承建该项目,双方进行现场交接时原告将实施该项目剩余板材一宗低价转让给了被告,经双方结算材料款共计xxxx元,原告委托供应方直接将发票开具给被告,被告经办人为原告出具了发票收条。另有两宗材料双方协商价值分别为xxxx元、xxxx元,原告也一并转让给了被告,被告工作人员亦在领料汇总中签字确认。上述板材及材料共计xxxx元。被告支付原告转让款20万元后,剩余转让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济南海华公司辩称:一、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同原告无任何合同关系,被告也从不认识原告,原告诉求被告承担其诉讼请求主张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其材料款xxx元无事实依据,原告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同时被告也不拖欠原告的上述材料款。三、原告诉求的利息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一、被告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xxxx元; 二、被告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xxxx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建华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田娇娇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