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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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上海第九人民医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16781.8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775.7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143元,被告***负担15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9-26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