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金盾混凝土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鞍山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鞍山唐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金盾混凝土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货款26790元;

二、被告鞍山唐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辽宁金盾混凝土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欠款本金26790元自2017年7月3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止的欠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元,由原告承担167元,被告承担6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3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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