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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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德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报酬9000元(已由兴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垫付的7650元,应返还垫付单位); 二、第三人葫芦岛市德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